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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秘工作人员(秘书)职业资格制度
1、依据: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有关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精神;国家人事部、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制〉的通知》的要求;秘书从业人员的实际情况;不同行业对秘书资格制度的特定要求; 其它待业实施资格制度的经验借鉴。
2、基本框架:
以党政机关、群团组织(统称党政机关,下同)为主,兼顾企业、事业及其它单位,对秘书实行从业、执业资格证书制度,进行准入控制;根据单位性质,对党政机关秘书(公务秘书)实行职级制度,对企业、事业单位秘书实行职称制度,进行分类整理。
3、资格准入:
秘书从业、执业资格证书制度。
3.1从业资格: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人员,遵纪守法并具备一定的条件,可申请确认或考试获取秘书职业资格。
3.2执业资格:
执业资格通过全国性的考试取得。在现阶段,作为一种过渡,对从事秘书工作工龄在30年以上的秘书从业人员,可以不参加全国统考,按工作时间、资历、学历等条件予以考核确认。秘书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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