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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秘工作人员(秘书)职业资格制度(二)
发布时间:2009-6-3  阅读次数:3083  字体大小: 【】 【】【
  

文秘工作人员(秘书)职业资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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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类管理:

       4.1秘书职级制度:

  在各级党政机关工作的执业秘书按职级进行管理,纳入当前国家实行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非领导职务序列。

  (1)职级设定:执业资格职称可分为7个级别。即一等秘书、二等秘书、三等秘书、四等秘书、主任秘书、副主任秘书、秘书,分别对应行政职务中非领导职务的正厅、副厅、正处、副处、正科、副科、正股级。

  (2)职位设置: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厅(室)(党和国家领导人秘书不纳入职位位置范围)、省市自治区党委、政府可设一等秘书及其以下职位;各地(市、州)及省直各厅局可设三等秘书及其以下职位;县(市、区)及地(市、州)直机关设主任秘书及其以下职位;乡镇及县(市)直机关可设副主任及其以下职位。

  (3)任职条件:秘书人员除具备考评、评审条件外,还应身体健康,并具备以下相应的资格条件:①一等秘书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熟练掌握和运用中文,熟练掌握一门外语,任二等秘书年以上;②二等秘书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熟练掌握和运用中文,熟练掌握一文外语,任三等秘书5年以上;③三等秘书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熟练掌握中文,具备一门外语初级水平,任四等秘书5年以上;④四等秘书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主任秘书3年以上;⑤主任秘书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副主任秘书3年以上;⑥副主任秘书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秘书职务2年以上;⑦秘书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从事秘书工作2年以上。

     (4)职位限额:原则上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编制确定职位数额。编制部门在核定单位编制时,可适当增加秘书非领导职位。①中央、国家机关设置的一等秘书,职数原则上可达到机关秘书人员总数的10%;二等秘书职数可达到机关秘书人员总数的25%。②省、部级党政机关设置的一等秘书可达到机关秘书总数的3%;二等秘书可达到5%;三等秘书可达到50%。③地(市)级国家行政机关设置三等秘书可达到机关秘书总数的3%;四等秘书可达到5%。④县(市)级国家行政机关设置四等秘书可达到机关秘书总数的3%;主任秘书可达到5%

  (5)职级与工资挂钩形式:党政机关秘书执业人员职级工资可参照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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