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文的写作要求
行政公文写作是指公文文本的起草、修改和定稿。行政公文的写作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 熟悉行文规则
行文规则,也称行文原则,是指在执行公文行文制度时应当遵循的准则。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行政公文的行文规则。下面予以简单介绍,这是公文写作时特别应注意的。
(1)少而精地行文
行政公文的行文应当确有需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不发,可长可短的公文要短。
(2)根据职权范围和隶属关系行文
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如需其他相关的上级机关阅知,可以抄送。不得越级向上级机关行文,尤其不得越级请示问题;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一般用函行文。
(3)请示应一文一事
向上级机关请示问题,应当一文一事,不应当在非请示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时,应当经过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经过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当在请示中写明。除特殊情况外,请示应当送上级机关的办公厅(室)按规定程序处理,不应直接送领导者个人。
(4)正确运用主送、抄送行文
向上级机关的行文,或者要求对方答复的文件,应当主送一个机关,以便收文机关及时迅速地进行处理。切勿多头主送。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上报公文,应根据内容写明抄报机关和抄送机关。
(5)联合行文要会商
一般来说平行机关可以联合行文。在办理联合行文时,主办机关应主动和有关单位商量,取得一致意见之后再发文,而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
2.选准文种
公文的文种界限非常明显,不同的文种体现出不同的职权范围和机关之间的关系,也表现出不同的办事目的和要求。因此,发文应根据本机关的职权、所处地位和发文目的,恰当地选用文种。如命令(令)、决定、通知、通报都有表彰先进的功能,但由于这些文种的性质、级别、运行方式等不同,其表彰的内容轻重、先进程度、所达到的目的也就有所不同,表彰时,要根据发文机关的级别、先进单位或人物事迹的轻重确定文种。误用、混用文种,会使公文的质量和效用受到严重影响。
3.严格制定程序
行政公文的制发主要是经过:拟稿、核稿、呈批、签发、缮印、用印、封发等程序,公文写作者掌握了公文制文程序,可以提高公文的质量,加快公文的运转过程。
4.明确领导意图
行政公文的写作一般是“遵旨”行文的受命性写作,撰写者要遵循机关或组织领导的意图来行文,写作时必须做到:“五清楚”,即任务、对象清楚;思想意图清楚;政策依据清楚;行文方式方法清楚;具体事项清楚。写作者只有做到了“五清楚”明确掌握领导意图,行文才能真实地反映组织活动的面貌,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